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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亩。(四)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上述限额。第二十八条农村居民新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起施行。1982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和1982年8月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贯彻〈国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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