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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设置收寄点,组织好揽收服务工作。第四条为便于国际电子信函业务管理和国际帐务工作的进行,各开办局(含收寄点)所收寄的国际电子信函邮件一律传发至 件单位(个人不受理)要求补发副收据,可根据原收据(如不能交验原收据应出具证明)免费补发相关邮件副收据。补发的收据及其存根上应批注原收据日期、号码和加盖“副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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