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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农村居民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统一 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济南、青岛、淄博、烟台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耕地和其他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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