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缴纳土地荒芜费;连续荒芜二年以上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使用权。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在办理征用、划拨手续后满一年未动工兴建的 因国家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农副业生产,开展多种经营,兴办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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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亩以上的经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外商独资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厦门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的外商独家举办,也可由开发商对外招商,吸收其它外商举办。在开发区域内举办非农业项目,须依照现行规定另行申请报批。(四)为改善投资环境,繁荣区域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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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征用土地用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提高10% 十五条被征用耕地单位农业户口人员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征地材料时,应当将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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