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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四条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应当使用民政厅或者民政局公章。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收养登记专用章。第五条收养 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者调解结案的收养案件,确认收养关系效力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不再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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