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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三十四条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材料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不 由主持人当场宣布事后进行调查、质证或者再次进行听证。行政复议参加人在听证后的举证未经质证或者未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重新调查认可的,不得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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