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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专业票据等,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自行设计印制,一般可以不套印“天津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但在开始使用前,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套印“天津市税务局发票 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均不得印制、出售发票。严禁私印、伪造、重用、代开、转借、转让、出售、倒卖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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