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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A股席位代理投资者参与"莞深收益"转让,持有A股席位和国债专席的其他机构可以通过其持有 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风险揭示书》。《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风险揭示书》范本参见附件1。七、"莞深收益"每份面额为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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