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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区、县规划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 附有原出让合同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并由受让方持土地转让合同向规划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确需改变转让地块用地性质的,受让方应当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前重新申领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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