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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由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者代为收取,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在住宅区房屋单体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主管部门预交。 按《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住宅区交付使用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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