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财产损失估价,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参加;涉及保险、路损的,应当通知保险公司、道路主管部门等有关人员参加。被通知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时参加的, 的挂靠人;(三)承包机动车的承包人;(四)租赁机动车的租赁方或借用机动车的借用方;(五)聘(雇)用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聘(雇)用人;(六)其他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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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是一年以内的新车;(四)出租汽车办理更新手续时,须出具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的报废证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报废或转籍销户证明,由交通运输管理 。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所雇佣驾驶员签定协议,对所雇佣驾驶员的有关经营行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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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 租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条 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请求被挂靠 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第三十四条 赔偿权利人与机动车方或者保险公司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对未参加签订协议的一方没有约束力,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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