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按承、托修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业户对使用的配件及材料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方必须向销售方索要配件经销专用票据,使用的配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行指定。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业户从事特约维修活动的,应当具有该车种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单位发给的特约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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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四)从事单位内部车辆维修及特约(代理)维修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并取得相应证照 ,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技术标识,出售的配件必须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配件经销质保单》。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配件;不得销售无产品标准的配件;严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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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标明维修范围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者从事特约维修活动的,应当具有该车种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单位发给的 时,必须验明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有关标识,保证所用配件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和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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