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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代征价外加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单位应将基金列“应付款”科目。税务部门对此项基金不计征税费。第九条物价部门、代征部门,应按财务 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限期补缴应缴额外,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的,由物价部门处以应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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