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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表》一式两份报送市质监局,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重办。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应当由所在单位收回《行政执法证》,报市质监局予以 或者证据成立,应当采纳。必要时,可将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和新举证情况,再次提请案审委审理,由案审委提出最终处理建议。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申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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