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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本市,但其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可由本市的公证处管辖。第十三条涉及当事人的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公证事务,由市公证处或者当事人住所地的区公证处管辖 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处。第二十二条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应当作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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