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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个人联合组建股份制企业的,经自愿协商,国有林场原有债务可依法实行债权转股权;允许国有林场划定一定范围的林地实行特殊经营政策,开发利用森林景点景观,从事 林木的转让由双方依法协商确定,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凭转让协议办理林权变更手续;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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