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必要时,可将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和新的举证情况,再次提请案审委审理,由案审委提出最终处理建议。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申辩 应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罚没物品,应当在6个月内提交本单位案审委提出处理意见和交拍卖机构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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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如果生产者不能有效地证明免责条件的,那么不免除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体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4.“产品未投入流通”,是指产品未出厂销售。 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的规定。2.本法关于行政复议规定了“双轨制”。即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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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当事人应当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对违法产品依法没收、拍卖或者销毁。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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