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使用之后,应按规定缴纳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第八十六条申请使用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应在批准后30日内向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合同及其他文件、图纸一律无效,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第九十条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出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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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和工人、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华侨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 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处以每亩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和乡镇干部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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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含私营企业,下同)从事非农业生产确需在宅基地以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持区、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从事非农业生产的 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拆除或者没收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四十八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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