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 卫生行政部门。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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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处理建议;(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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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签订保险合同,在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医疗意外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费用的行为。本办法所指 》的规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医疗机构凭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协议书或者行政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向保险公司索赔。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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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追偿。 第三十一条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医疗机构应当自达成协议或者收到调解书、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将医疗纠纷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附具处理结果,报卫生行政 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在医疗机构诊疗期间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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