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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届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基础设施,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照合同约定处理或者无偿收归集体所有,并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七 属于集体所有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宅基地进行转让。出售、赠与住房给他人,由此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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