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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城市生产垃圾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设置。环卫保洁单位应当保持生活垃圾设施完好,外观清洁。未经城建监察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拆除、 生活垃圾清运,统一由环卫保洁单位负责。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院生活垃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当地环卫洁洁单位无偿清运。第十条建筑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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