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输系统及共享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定期联系协调制度。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区域性的机动车排气 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机动车或者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并按机动车每台处以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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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输系统及共享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定期联系协调制度。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区域性的机动车排气 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机动车或者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并按机动车每台处以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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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环保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测。对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测,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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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本市大气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人民 资质的人员实施。第二十四条市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抽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环保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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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人员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以2010年污染物动态调查汇总的机动车数据为基数,分年度制定车辆排气污染检测和老 相应手续,并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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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建筑 、循环利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场所。第三十七条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 年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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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站场等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抽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停放地抽检结果当场告知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第二十二条 在用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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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从外地转入本市的在用机动车,其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入登记手续。第十一条本市执行国家机动车环保检验 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要求的新机动车,可以直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环保标志。本市注册的在用机动车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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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载散体、流体、废弃物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依法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上述违法行为时,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可以对违法运载工具依法采取 ...
//www.110.com/fagui/law_363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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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或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不符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第十条对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机动车驾驶员应予配合,不得拒绝。第十二条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
//www.110.com/fagui/law_323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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