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在“四荒”治理开发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于以承包 、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开发的“四荒”,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以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可依法享有继承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在征用已治理开发的“四荒”土地时,应对其治理开发成果评估作价,给予合理补偿。2.实行按流域、按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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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收购或者依法收回旧城改造土地、低效利用土地、闲置土地、破产企业用地以及低价转让土地。 第七条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 十四条城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的日常养护作业单位或承包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停车场、广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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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50年;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 ,可以通过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70年;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农村集体所有荒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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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未利用地进行绿化的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减免水资源费、水费,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的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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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任务;至依法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6.奋斗目标。采取综合措施 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用国有沙化土地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最高可至70年,治理后的沙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23.合理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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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双方协商,合理作价,可一次性出让给愿承包者。对承包后未治理又无力治理的以及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集体有权收回,另行出让,但对原承包者 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制度,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劳动积累工;鼓励农村集体和农户在“四荒”使用权有偿流转中优化配置资金游力、技术、物资等生产要素,规模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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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主体按照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新的形式经营“四荒”土地;允许“四荒”使用权一定50年或更长的时间不变。治理开发成果允许继承转让;国家征用时,要对治理成果给予补偿。对买而不治或买后乱垦者,要收回承包权,并按照合同进行处理。对“四荒”承包治理项目要在贷款和税收等方面尽可能提供优惠条件。各地区要结合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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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蓄水保土耕作,结合开发利用,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投放一定数量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进行水土流失治理。第二十六条水土 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 ...
//www.110.com/fagui/law_242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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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土地没有使用权的,可以依照《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在依法取得使用权后,组织造林绿化并负责管护,也可以由责任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当地林业 贯彻谁造谁有,允许继承、转让的林业政策,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加快绿色通道工程建设步伐。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集资联合造林和企业参入经济林、 ...
//www.110.com/fagui/law_214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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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 列为国家和省工程造林的造林地和城市居住区规划的绿化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工程造林必须按照工程建设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林业、建设( 规定承包或将使用权租赁、拍卖给单位或个人负责绿化。农村村民的自留山、责任山,由村民负责绿化。责任山的绿化应与原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后无能力 ...
//www.110.com/fagui/law_195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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