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收购或者依法收回旧城改造土地、低效利用土地、闲置土地、破产企业用地以及低价转让土地。 第七条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 十四条城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的日常养护作业单位或承包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停车场、广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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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合理作价,可一次性出让给愿承包者。对承包后未治理又无力治理的以及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集体有权收回,另行出让,但对原承包者治理的 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制度,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劳动积累工;鼓励农村集体和农户在“四荒”使用权有偿流转中优化配置资金游力、技术、物资等生产要素,规模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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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取得“四荒”资源使用权,使用权期限一般为30至70年。在“四荒”治理开发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于以承包 、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开发的“ (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在征用已治理开发的“四荒”土地时,应对其治理开发成果评估作价,给予合理补偿。2.实行按流域、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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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林业工作站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森林、林木;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第五条 林业建设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实行 。第二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四荒地上植树造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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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使用权后,组织造林绿化并负责管护,也可以由责任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当地林业部门组织造林绿化和管护,责任单位给予苗木费和管护费等经济补偿,所造森林或 ,集体土地可按规定进行有偿转让使用权。要深入开展义务植树运动,把绿色通道工程作为义务植树的主战场,规划建设好城市义务植树基地,用足用好义务工和农村积累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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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市区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自用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市区村民,是指市区内具有本地农村户口或因征地转为城镇户口但仍承包本村集体耕地的 点和留用村民建房用地由村委会根据保留点改造规划和村民建房用地详细规划,对原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或调整,涉及农地转用手续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村民保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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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经营或者治理的,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继承、转让;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第二十八条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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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植的林木,林权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林权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所有;如果另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林权确定 采取下列方式确定管护单位: (一)林权所有者自愿承担;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认养; (三)组建专业管护队伍。 承担管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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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购买使用权的经济主体按照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新的形式经营“四荒”土地;允许“四荒”使用权一定50年或更长的时间不变。治理开发成果允许继承转让;国家征用时,要对 。对买而不治或买后乱垦者,要收回承包权,并按照合同进行处理。对“四荒”承包治理项目要在贷款和税收等方面尽可能提供优惠条件。各地区要结合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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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单位装载、运输,可按照互利原则,酌情收取成本费。任何劳动服务公司、集体和个人都不得以承包等名义在贮灰场设卡倒卖,坐收费用。排灰单位经过加工并符合 生产成本,但不得税前扣除。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和农村对利用粉煤灰充填的塌陷区、复垦坑洼废地,有经营使用权,五年内免交农业税。第二十六条对企业开发粉煤灰综合 ...
//www.110.com/fagui/law_205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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