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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并予以明确。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 ,可以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指导下与公共绿地管护单位签订协议,按照要求对公共绿地实施养护,并根据协议对公共绿地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三十八条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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