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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 内容并予以明确。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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