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中心城区内,禁止居民生活原煤散烧。对城市市区0.7兆瓦以下的锅炉以及其他各种用途的炉、灶(除平房区居民取暖外)严禁原煤散烧,改用电力、燃油 机动车,不予核发车辆牌照;对年检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年检合格证;对抽查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暂扣机动车行驶证,责令限期治理,经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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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限期治理,复检合格后,方予办理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和年度检验合格手续;对治理后仍超标的,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工作,禁止生产、销售及消费氯氟烃、哈龙和使用氯氟烃、哈龙的产品(药用气雾剂、维修和必要用途除外)。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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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人工煤气厂、贮罐场、气化站、混气站、门站、调压站、汽车加气站等燃气工程设施,由省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核发燃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 ,并且具有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安全使用说明书,重要部位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志。经检测合格的民用燃气器具,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 ...
//www.110.com/fagui/law_82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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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有效证件者提供气源;(四)销售无燃气经营有效证件者供给的燃气;(五)燃气汽车加气站从事其它用途的加气充装。第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给供气 必须进行清残处理;(三)对出站钢瓶必须进行复检,合格后贴上充装合格证;未贴合格证的,不得出站;(四)禁止违反安全标准超量充装钢瓶;(五)禁止从液化 ...
//www.110.com/fagui/law_181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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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在燃气管网、调压站、储罐场、气化站(混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擅自开挖 的燃气器具,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安全使用说明书,重要部位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者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标志 ...
//www.110.com/fagui/law_238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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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达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验收合格证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 (六)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改变用途。第二十六条 建立饮食业、机动车辆维修业所产生废油及照相行业产生定影( ...
//www.110.com/fagui/law_364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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