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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有的也可委托集体代管。 民办公助或社、队自筹资金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属社、队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 主管机关与财政部门协商,实行财务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按规定留用的包干结余,应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支配,不得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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