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贷款协议,应当通知银行,并报原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第十二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贷款月利率一年期为2.4‰,二年期为2.7‰,三年期 前一年度缴纳超标排污费的方式和数额逐年还贷,但从贷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十七条贷款企业逾期未还贷款,银行有权限期扣回,并按贷款最高月利率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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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已提出减免排污费的申请并正在审批期间的。排污者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申请获得批准后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缓缴。缓缴排污费 四章排污费的使用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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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负责审批。排污者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缓缴。第十八条 国库的排污费,列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下列污染防治事项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二)污染治理或者清洁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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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投产前一年度缴纳排污费的数额和方式逐年还贷。但还贷期限从贷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六章 奖 罚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 计划财务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日)、《青岛市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资金贷款办法》(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一日)、《青岛市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九八八年 ...
//www.110.com/fagui/law_280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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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投产前一年度缴纳排污费的数额和方式逐年还贷。但还贷期限从贷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六章 奖 罚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 计划财务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日)、《青岛市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资金贷款办法》(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一日)、《青岛市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九八八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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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有偿使用,由市环保局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济南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贷款;(二)市财政局按照环保部门缴入金库的排污费,按规定分成比例将污染源治理 前一年度缴纳超标排污费的方式和数额逐年还贷,但还贷期限从贷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十三条贷款单位必须认真履行信贷合同,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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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及奖罚规定。(一)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最长为三年。(二)贷款利率:贷款期一年(含一年)以内的月利率2.4‰ ,逐年归还贷款(由省工商银行按省环保局开出的《排污收费通知书》扣回),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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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报送贷款发放、回收报表。 第十四条 基金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贷款利率按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并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 排污费的方式和数额逐年还贷,但还贷时间从贷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 贷款使用单位逾期未还贷款的,贷款银行有权限期扣回,并按贷款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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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使用,并按季向市环境保护投资公司提供贷款投放、回收等统计资料。第四章贷款期限与贷款利息第十四条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第十五条用于污染源治理及“ 按贷款项目投资或使用前一年度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方式和数额逐年偿还,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二十一条贷款利息不予豁免。但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可予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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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使用,催收本息,并按季向市环保局报送贷款投放和回收报表。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利息按季结清。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 年度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数额逐年偿还,但还款时间自贷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四条 使用贷款单位要求变更或解除贷款协议,应通知建设银行,并报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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