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市常住户口证明; (二)初中毕业以上的学历证明; (三)待业证明; (四)经营图书报刊业务 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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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开设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退(离)休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三)有规定数额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八月六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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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开设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退(离)休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三)有规定数额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八月六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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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市常住户口证明; (二)初中毕业以上的学历证明; (三)待业证明; (四)经营 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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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批发业务。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必须是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待业人员,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第十二条图书 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中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定或物价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对拒绝、阻碍行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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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企业间、行业间交流协作机制。鼓励有关主管部门将可以由行业组织承担的各种管理、服务职能转移或者委托给行业组织行使。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数字网络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数字出版企业引进人才,可按照《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被认定为软件企业的数字出版企业所需的各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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