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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经济适用住房职工。(五)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再婚职工。(六)现承租单位和政府直管公有住房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南宁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南府发76号文附件)和《南宁市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南房改字5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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