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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应向所在地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接受申请的机关为受理机关。第十一条未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公害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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