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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统一销毁。第十一条失主遗失物品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或本单位保卫部门挂失。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各单位保卫部门查到遗失物失主后,应及时通知失主 不认领的,视为无人认领,可上缴处理。第十三条失主认领遗失物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认领公物应持单位介绍信),并填写认领收据和《认领遗失物登记表》,注明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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