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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个人承包经营或依法使用基本农田弃耕一年以上的,应缴纳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征用手续”修改为“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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