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改善我市居民居住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市政府决定废止1995年8月1日发布的《牡丹江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牡政发〔1995〕69号)。今后,我市的建筑间距按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执行。二oo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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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污泥及杂物应当随时清运。(四)各种架空线路、交通标志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五)公共绿地、行道树、单位门前绿地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第十一 部门统一定点。对未经定点擅自经营的,予以取缔。经批准经营的摊点,设施应当整洁规范,标志统一,按批准的时限和经营种类经营,并保持摊点周围容貌整洁。第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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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居住区建设的详细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向 。以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建设的,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出让、转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然后再由受让方持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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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2004〕229号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 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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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第十一条配套绿化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竣工。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 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三条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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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非耕地,提倡修建多层住宅。五、市区农民新村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的标准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证各项建设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具体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为:(一) 选址意见书》,并取得由计划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计划批复(或备案表)后,再报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新村建设的规划设计条件。(三)由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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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牌;在城镇显著位置、人口集中居住区、旅游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防和避免发生严重灾情。第二十六条《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建(构)筑物,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计算机网络,通信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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