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及所辖区( 。职业学校应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危及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发生。第二十九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扑救各类火灾、防汛、防洪和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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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报警系统,及时处理校园及其周边治安事件。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针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的 突发事件和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教学时间和课余时间免费向本校未成年学生开放;寒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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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的打架、斗殴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防范措施。第二十一条 寄宿制学校 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市、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在处理突发事件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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