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搬迁和增加运行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待新公共设施供水单位或取水口建成投产后,建设项目方可施工。第三章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决定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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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性公共停车场。第十二条市各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时,应当对配建停车场进行严格审查。没有配建 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责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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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越航道的桥梁,应当符合国家内河通航标准规定;跨越航道的电线(缆),应当符合江苏省架空电力、电信线跨河净高尺度要求;(二)驳岸、渡口、抽(排)水站(井) 经批准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以及对逾期未开工建设又不办理延期许可手续的处理办法。根据实践经验和国家通航标准要求,第十四条规定了具体建设通航设施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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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改造区以及零星添建工程和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化用地面积的比例,由市园林局会同有关部门另定。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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