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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含壮族)的可以生育第二胎。第十条 凡允许生育第二胎或第三胎的,间隔必须在四以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户籍在 直至开除留用处分,并在经济上征收超生子女费(按夫妻双方标准工资收入20%算,从小孩出生之月起征收到7岁止),由夫妻双方单位负责征收;超计划生育第三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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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属农业人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六条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年龄未满28周岁,自生育第一个小孩之日起不满4周年又生育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提前生育的年限依法核对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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