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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分管户口工作的领导审批。 四、中央和省的各部门、各兄弟地区,凡需在厦门新设置企事业单位或办事机构(包括部队非军事性单位),均应事先征得厦门市人民政府同意。 批准实行后,限期在一个月内迁出,逾期不者,由公安机关将其户口寄往所在单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的,应经公安局户政科批准. 十、从本市岛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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