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计划生育,控制 未取得证明的,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用工、出租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办理经商、务工和房屋出租手续。 第二十七条接收暂住人口从业或者居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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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 对未取得证明的,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用工、出租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办理经商、务工和房屋出租手续。第二十七条接收暂住人口从业或者居住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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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负有统计责任的单位应当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与成年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及出租出借房屋的业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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