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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定罪处罚。 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 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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