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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带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离婚的另一方,自办理离婚登记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生效时起,停止享受其待遇。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一方 ,又不履行征费、处罚(复议)决定的,由作出征费、处罚(复议)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 根据《条例》和本办法所处征费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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