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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租赁契约”第五条规定,房管部门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但现住房人确属无或拥挤不便,并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可给予批评教育,在承认错误的基础上,予以 应订出补交计划,一次或分期补交。2.从“租赁契约”签字生效之日起,承租人不得再拖欠租金逾期缴,教育无效时,诉诸法院处理。房管系统职工拖欠租金者,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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