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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条,内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由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扣押、没收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房地产;(五)其他需要转让、处分房地产。第三十四条拍卖房地产应具有合法房地产权属证件,产权无纠纷,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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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才确认为无效。因此,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在认定合同效力问题上要充分注意立法这 价格向开发商购买房屋,再以开发商名义销售房屋给他人,其实质是开发商将商品房卖给包销商,包销商再卖给他人两次买卖行为。无论包销商是否具有房地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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