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办理参续保手续,工伤保险费可按季度、半年、年缴纳。工期短的可按工期一次性缴纳。第八条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 9万元,三级7万元,四级5万元。第十一条农民工工亡待遇(一)农民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的标准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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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第十条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必须在财产处置中留足原工伤职工、工伤职工生前供养亲属以及工亡遗属应享受的待遇费用。第十一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5%提取工伤预防费,作为开展工伤预防、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知识培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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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死亡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1人52个月,供养 可从2004年1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前低于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补,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受事故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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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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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体改委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修正)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劳动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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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工伤医疗费用、工伤津贴应由聘用单位承担。因工致残的,聘用单位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伤残等级为一至六级并经确认需要护理的,则由聘用单位承担护理费;如 超过本人退休待遇的,则由聘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因工死亡的,则由聘用单位支付工亡的相应待遇。原单位则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相应待遇。 七、关于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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