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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因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 赔偿。因物业维修、装修造成相令业主、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第四十条业主转让住宅时,其物业维修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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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七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 ,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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