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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充分证据否定产权登记的纠纷应
如何
处理的复函》
考虑到陈汉麟目前无其他房屋居住,短期内搬迁退房有困难,李细应予谅解,将房屋
继续
给陈汉麟居住一段时间,陈汉麟应积极找房屋搬迁,将现居住的房屋早日退回李 汉麟之妹)、颜从龙(世居)。其余房屋由李细夫妇
和
3个
儿子
居住。关于1952年李细办理移转
房产
的登记,是其他继承人已表示放弃,还是约定由李细作为全家的代表 ...
//www.110.com/fagui/law_19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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