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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培训条例
以兼为主。第十九条法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教师和管理
人员
队伍。从事法官培训工作的专职教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较高政治、业务素质 的权利。参加培训的法官,培训期间享受在职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
差旅费
等按
规定
予以
报销
。第二十六条法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的,所在人民法院应督促 ...
//www.110.com/fagui/law_22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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