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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生育管理第三十七条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四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后可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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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助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对流动人员的奖励与处罚措施;(四)负责育龄人员赴异地计划生育情况的统计。第二十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 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三)独生子女的父母是干部、工人的,退休时以当年的工资为基数,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如子女夭折,不再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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