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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收货单等的签字证明,无力再进一步举证,似乎对方只要简单否认签字就可推翻其主张(否定事实无需举证)。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本条规定综合考虑到没有书面合同、 比较少,毕竟数量的检验比较方便,检验期间、检验条件都较质量检验易于把握。因此货单、确认单载明数量的,根据经验法则,买受人签收时,应当对数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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